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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壇獨家披露謝亞龍律師申訴信 曝刑訊逼供細節

編者注: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金曉光律師,是案發後最接近謝亞龍的外人,他就謝亞龍羈押期間被刑訊逼供、侮辱、威脅的情況,專門寫了這封申訴信並當庭遞交,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請求有關部門專門調查。本報全文刊登此信,無意干擾案情審理,只是向受眾傳達更全面的資訊。以下為申訴信全文——

我們是前中國足協副主席謝亞龍的辯護律師,丹東市中級法院已受理謝亞龍涉嫌受賄罪一案。據謝亞龍講述,專案組和××市檢察院人員對其進行了嚴重刑訊逼供、恐嚇和威脅,現向領導反映,望上級機關督促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對謝亞龍反映的刑訊逼供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下麵是詳細情況。

律師第一次在遼寧省看守所會見謝亞龍時,當時有兩名專案組員警陪同會見,謝亞龍就告訴律師專案組人員對其刑訊逼供。在後來會見中,謝亞龍多次講述專案組公安人員和檢察院審訊人員刑訊逼供細節。







2010年9月3日,謝亞龍被專案組人員從國家體育總局帶走,押上去瀋陽的火車,妻子李益群也被專案組人員從家裏帶走。火車上,公安人員罵謝亞龍,謝亞龍說:“你們怎麼罵人呢?”專案組的A隊長上來就扇了謝亞龍幾個耳光,說“我們是遼寧公安,你當我們是××公安?”他們把謝亞龍的雙手反銬著,臉朝下趴在 臥鋪床上,頭被帶上黑頭套,一個人坐在床邊看著。

9月4號早晨謝亞龍被帶到瀋陽市的一個進修學院的招待所的204房間,專案組白天沒有 對謝亞龍動刑,晚上動了刑。謝亞龍被強迫坐在老虎凳子上,手腳均被銬著。專案組A隊長、B隊長,用拳頭打謝亞龍胸、背,扇耳光子,掰謝亞龍的手,C也參與了毆打。A隊長打得最凶,他們還用電警棍電擊謝亞龍,甚至把電警棍強行往謝亞龍嘴裏塞,還用電警棍毆打謝亞龍。A隊長、B隊長還強迫謝亞龍脫光,坐在老虎凳子上,用盆給謝亞龍從頭往下澆冷水,並威脅說,不說就把你拉到水管下沖。

不僅如此,他們還威脅謝亞龍說,如不招,就不放他妻子回去, 在遼寧武警醫院隨時給謝亞龍妻子透析搶救(謝亞龍妻子患尿毒癥),並且謝亞龍的兒子也不能放行(當時準備出國留學,機票都買了)。打到半夜12點多,專案組看打不下來,就給謝亞龍交待政策,說如配合招了,就放妻子回家,兒子就能放行。

謝亞龍5號配合“招供”,專案組人員5號中午開始製作 訊問筆錄,謝亞龍妻子5號晚被放回家。但謝亞龍並未就此逃過挨打。在後來的審訊中,對交代不滿意的,公安人員就打,他們相信打能說出更多,打是個不斷的過 程。大概是9月7號或8號晚,A隊長喝高了,他把看押謝亞龍的看守撤掉,審訊謝亞龍,他不停地扇謝亞龍耳光,把謝亞龍左耳扇破,打完後,四個人一小組對謝亞龍審訊,C做筆錄,C看見謝亞龍左耳流出了血水。

過兩天專案組D總隊長找謝亞龍談話,當時謝亞龍耳朵不斷地流膿水,用手觸摸,膿水流 到手上,D總隊長看見,問謝亞龍怎麼了,謝亞龍告訴D總隊長是A隊長打的,D總隊長找來一位40歲左右的男醫生給謝亞龍天天上藥,一周後才好。專案組人員 打到謝亞龍說了200多萬時,又說要實事求是,這樣,謝亞龍又推翻了一些,謝亞龍告訴律師說他們目標是要上150萬。D總隊長講“三年清知縣,十萬雪花 銀”,他們說“你不交代,我們隨時給你妻子透析搶救”,他們都講過,包括D總隊長。

2010年9月16日,謝亞龍從進修學院招待所被送 到遼寧省看守所羈押,案件交由××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檢察院檢察官E曾問謝亞龍“公安是不是打你了?”謝亞龍說“是”,後來E看謝亞龍不說,就威脅“你 再不說就把你送回公安去”。看謝亞龍不說,E等又在9月下旬和10月兩次把謝亞龍從看守所提出來,帶到先前羈押的進修學院招待所,採用兩班倒,連軸審訊, 不讓睡覺,打盹、低頭都不行。從早晨7點半一直審訊到夜裏12點,然後交給另一撥審,這一撥審訊到淩晨5點半左右交給看守看管,7點鐘吃飯,吃完飯就等著 E等再來審訊。謝亞龍要求睡覺,審訊人員說“事沒說清楚,睡什麼覺?事說清楚了再睡”。

第一次是連續五天不讓睡覺。第二次連續四天不讓 睡覺,直到謝亞龍招供又編出60萬,然後才送回看守所,謝亞龍被折磨得頭都抬不起來,渾身一點勁都沒有,牙齒全鬆動了。60萬中,檢察院落實了50萬,其 中有一筆10萬,受到當事人抵制,怎麼也落實不了,就這一筆10萬,審訊人員又一次審訊謝亞龍,問“你記得清不?”答“記得清”,問“准不准?”答 “准”,連問很多遍,最後謝亞龍看他們實在是要讓他說記不清,就回答“記不清了”,審訊人員說“這就對了嘛,這麼跟你說,你還說記得清,還說准,你這人這 麼實性”。

謝亞龍收到刑訊逼供、侮辱和非人的折磨,專案組人員以其妻兒自由相威脅和要脅,其違法行為令人髮指。xx市檢察院檢察官違反“提訊人犯,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訊問”的規定,將謝亞龍帶到招待所審訊,長達數天,並且不許睡覺,非法逼取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0]20號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對謝亞龍講述的專案組人員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依法嚴肅處理,並保證謝亞龍及其妻兒的人身安全。

另外,謝亞龍一案存在其他嚴重的違法行為,專案組人員先以虛假的謝亞龍涉嫌“為親友牟利罪”的罪名將謝亞龍從國家體育總局帶走實施監控居住,偵查階段和退回補充偵查階段不許律師會見,審查起訴階段仍然不許律師會見,先說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不許會見,在律師的依法驗證交涉下,又改口說是專案,不許律師會見,嚴重違法法律規定,剝奪了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和律師依法會見的權利,程式不正義。在律師的不斷告狀中,才於7月22日允許律師會見,並且有兩名專案組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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